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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須知
  1. 物業是依據賣方代表律師所審核之拍賣章程內之一般及特別拍賣條款出售,如一般及特別拍賣條款是以中英文編制印制的,若有不同之處或引起糾紛,則以英文本為準。
  2. 有關物業之拍賣條款可於拍賣前到本公司或於拍賣會場接待處領取。任何人仕如對拍賣條款有任何疑問,應自行查證及尋求適當之法律意見才作出競投。
  3. 所有競投者應委託其代表律師在拍賣前對其競投物業之業權及契據進行查察。競投者如未經查察而在拍賣會競投物業應自行承擔其風險,任何買家於拍賣師落鎚後必須接受其競投物業之業權及契據並不能對其物業之業權及契據進行質詢。而物業之有關契據,在拍賣前可在賣方律師樓供買家查閱(如有的話)。
  4. 再者,競投者應在競投前對其競投之物業已進行視察並滿意物業之狀況才作出競投,賣方並不保證物業並無違例之建築,加建或改建,亦不保證物業之興建符合建築物條例,買家不得對物業之違例建築,加建或改建進行質詢或藉詞拒絕交易。
  5. 拍賣物業是限有底價以價高者得,賣主有權將該物業於未賣實或未到底價前收回並不須宣佈底價。
  6. 於下槌後成功投得物業者必須即時按一般及特別拍賣條款之規定以現金或銀行本票或支票繳付購買價10%作為訂金予賣主及1%(最低收費為港幣壹萬元正)作為佣金予代理人並簽署 內附合約以完成整個拍賣程序。
  7. 凡成功投得物業者,必須提供証明文件以便簽署合約:個人名義:身份証護照
    公司名義:商業登記證、公司註冊證明書、周年申報表核證副本、有關是次購買物業之股東會議記錄、公司圖章及競投者身份証。
  8. 公開拍賣會開始後凡舉手競投物業者,均被視作明瞭及接受上述事項及拍賣章程內所列之條款(競投者不得要求修改拍賣章程內之任何條款)。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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