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作為「擁有人」)、WCH Property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作為「如此聘用的人」)(備註︰「擁有人」指第4A期及第4B期中的住宅物業的法律上的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如此聘用的人」指擁有人聘用以統籌和監管第4A期及第4B期的設計、規劃、建造、裝置、完成及銷售的過程的人士。) • 賣方的控權公司:擁有人(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控權公司︰不適用;如此聘用的人(WCH Property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的控權公司︰Fortune Access Holdings Limited
賣方: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作為「擁有人」)、WCH Property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作為「如此聘用的人」)(備註︰「擁有人」指第4A期及第4B期中的住宅物業的法律上的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如此聘用的人」指擁有人聘用以統籌和監管第4A期及第4B期的設計、規劃、建造、裝置、完成及銷售的過程的人士。) • 賣方的控權公司:擁有人(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控權公司︰不適用;如此聘用的人(WCH Property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的控權公司︰Fortune Access Holdings Limited